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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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的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并没有对职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建议劳动者要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不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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