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主要因素: 1.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2.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3.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4.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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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取保候审情形如下: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的。
诉前保全的适用情形有: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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