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外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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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意外保险的理赔,通常可以分为以下的六个赔偿项目。如下:1、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来进行计算;2、死亡赔偿金;3、精神损害赔偿金;4、抚养费;5、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6、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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