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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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新规定对《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如果挂车发生了道路安全事故的,导致他人伤害或者财物受损的,由牵引车的交强险进行理赔。超出赔偿的部分,由牵引车和挂车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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