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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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交强险新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总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机动车不负责任,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2020年交强险新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总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机动车不负责任,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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