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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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是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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