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
死者生前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
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死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1、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3、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交通费凭据支付
七、住宿费凭据支付。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