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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风险和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2023-01-29 15: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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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9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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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胡素卫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主体;关系;主体待遇;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依据;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劳动力的支配权;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的法定形式;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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