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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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包括下列内容: 1.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2.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3.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4.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5.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6.保修责任。 7.使用权限。 8.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9.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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