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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特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为复议机构,引起争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内容;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这是一合法的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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