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以下是行政复议的范围有的内容: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