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材料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提取流程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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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申请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缴存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六)载明缴存人或配偶姓名的正规的装修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含家电、家具类); (七)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一、五种住房消费提取 (一)租房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 (二)购房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一手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二手房房产证复印件(异地购房请提供原件)和契税税票。 (三)还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办理一年一次时提供)。 (四)建造翻修大修深圳市内的住房 身份证;公积金卡; 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提交经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赔偿(补偿)合同、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建房的,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翻建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大修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五)其他提取情形 身份证;公积金卡。 二、其他九种提取情形 (一)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 (二)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户口迁移证明。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四)退休销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到四级残疾人证。 (六)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大病提取 身份证;公积金卡;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九)死亡销户提取 死亡职工公积金卡、死亡证明或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以上要件为第一继承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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