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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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般情况系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2、对动产来说,赠与物的交付就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3、不动产的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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