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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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关系,捐赠原因,捐赠对象的名称、数量、基本情况和地点。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在赠与上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日期。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签字,而赠与凭证只需要赠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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