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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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条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2、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一般是要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行为上是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的认定,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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