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例如某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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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为: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在客观方面应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第一、一年内两次以上猥亵儿童或一次猥亵两名以上的儿童;第二、通过暴力、胁迫或用这种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第三、猥亵儿童导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第四、猥亵儿童导致出现其他严重后果,比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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