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办理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服务对象:个人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办理条件: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办理流程: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2)结婚证(已婚的)。为方便群众,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3、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部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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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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