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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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办理的时间是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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