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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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需要提交户口本,填写登记申请表,在异地可以办临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异地可以办理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 (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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