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邮政法》提高了邮件的赔偿标准。针对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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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规定,邮件损坏赔偿有以下几点:保险价格按邮件丢失或全部损坏,按照保险赔偿,部分损坏或内部短缺,按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实际损失;若没有保价,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已保价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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