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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包括的内容有: 1.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2.劳动合同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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