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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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如下:拖欠工资赔偿金一般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公司克扣工资,或者无缘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加班费的,除了在约定好的时间里支付工资以外,还要多发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开的工资低于本地工资的最低标准,要把低于本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补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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