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是属于服务价格。依《价格法》第六条的规定,服务价格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一般的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依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属于所说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经营性物业(如高档写字楼)的管理收费,应主要取决于企业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但住宅小区,尤其是一般经济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收入层次也参差不齐,政府完全不干预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现在各地通常会发布一些政府限价,即根据物业的区域(如是郊县还是市区)、档次、设备(如有无电梯)等公布几种限制价格。在这个限价范围内,物业管理商可以同业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或变更价格。 有些地方的物业小区同管理商还达成了一种成本利润合并计算的办法来处理物业收费。如确定物业管理利润为8%,则管理支出由业主据实支付,另按8%盈利比例加付款项给物业公司。采用这一做法要经常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支出。只要双方以合同方式明确,此种方式亦未尝不可。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现仍然有效,物业公司有义务遵守,业主可依据该办法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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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经适房采用政府指导价。前者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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