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同时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劳动时间也作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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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每日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春节、清明、中秋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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