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1、身体暴力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家暴形式,同时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施加攻击的行为,如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还有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等行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4、经济暴力 经济暴力是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5、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处理”的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其中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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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影像记录、音频录音等形式收集好证据,并找人作证; 2、如果施暴人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伤痕,可以去做医学鉴定,作为对方实施暴力的法律证据; 3、了解施暴人的成长环境,分析施暴人的暴力行为是否的成长环境有关; 4、如果出现家庭冷暴力的情况可以先找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书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5、如果家庭冷暴力造成抑郁、心理疾病等严重情况,病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 6、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如下: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受害妇女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要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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