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携带以下资料,实名向单位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属实的,中心将依法督促单位办理。(一)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及请求中心处理事项的投诉信,由本人签名;(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息,例如单位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信息等。单位曾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被投诉人变更单位名称的证明材料;(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五)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效证明,例如: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证明、作为工资发放使用的银行存折或银行打印单(需加盖银行章)、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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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下: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市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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