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赔偿第一家医院的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涉及到转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确定和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治疗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首先被送到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有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医疗事故指定医院。目前地区的一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普通损伤的治疗在当地一级医院为合理。非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针对被撞方甲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撞到乙方,而甲方非常不配合,请问乙方将在哪些方面要求甲方赔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乙方一般是指完成目标,在合同中主要是提出如何保证实现,并根据完成情况获取收益的一方。在合同过程中,甲方主要是监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要求提供自身需求的满足。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甲方乙方只是名称上的不同,代表合同订立的双方,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即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的才视为合法,如果订立的双方有明显的不对等地位,或者有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的条款,则该方可申请该合同无效。
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乙方一般是指完成目标,在合同中主要是提出如何保证实现,并根据完成情况获取收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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