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私有化的房改房如同租房,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从以上可以看出,承租公房不是遗产,不可继承,只有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权。 2、对于已购房改房,由于使用权已依法转让,已购公房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属性,可以像私有财产一样可以继承。继承人可通过公房所有人回购或按规定补交适当的款项后,对财产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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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权可以继承。继承情况如下:共同确定的人选继续租赁;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配偶;原承租人子女及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公租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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