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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6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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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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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当事人具有迟延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属于根本违约。对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该合同。
张丽丽律师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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