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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2022-10-10 17: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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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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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中确定,既可以将借款人的居住地作为履行地,也可以将贷款人的居住地作为履行地。当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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