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交钱拉人头,骗钱的行为。通过精神上控制洗脑,发展下线聚集资金的诈骗犯罪行为。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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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的立案标准为: 1、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并要求参与的人缴纳费用或者先购买一定的商品,使其得以加入; 2、形成一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酬金的依据; 3、引诱、胁迫参与的人继续发展下家,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不以产品的销售作为目的; 4、造成多数人被骗,大量的财物损失,扰乱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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