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物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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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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