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举办的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的文物艺术品展览收入。(三)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文物维修设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文物维修、恢复、复原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复制取得的收入。(六)文物咨询鉴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取得的收入。(七)影视拍摄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经批准为影视拍摄提供文物藏品和文物场所取得的收入。(八)文物导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文物导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文物事业单位上述十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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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所收取得来的收入。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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