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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2022-03-12 1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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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CCC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DDD,今年6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已分居近一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先洋随原告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AAA与被告BBB自愿离婚;二、婚生子DDD随原告AAA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永久放弃;三、个人衣物、被褥归个人所有;四、原告AAA于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BB1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欠EEE3000元的欠款)五、原被告双方其他财产、债务已自行处理完毕,双方无争议;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AA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CCC年月日书记员 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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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证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或者已经质证且无异议,却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3、民事、行政案件无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的除外)法院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当事人已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不调查收集证据的; 4、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责任划分不当的; 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被单独用来认定事实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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