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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个税优惠政策

2022-11-16 1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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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6 回复

专业分析:

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一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三是除上述情形外的,纳税人就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征收,其税负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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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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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的个税优惠政策有以下亮点: 1、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上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支出外其他均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汇算清缴时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1月份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单位,导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有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的年份之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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