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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概念与限制

2023-08-31 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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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31 回复

专业分析: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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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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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如下:合伙人数量不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不同;出资不同;合伙事务的执行不同;财产份额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同;利润和亏损分配不同;竞业禁止和交易不同;财产份额的出质不同;类型不同;入伙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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