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员工分两类,一类是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此类员工的工伤待遇可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另一类是与单位有人事关系的干部,这类人员目前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享受单位内部待遇。不过情况逐渐在发生变化,有些地区正在制定国家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干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届时,事业单位的干部可与劳动者一样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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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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