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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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各个地区的标准去定。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按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作满五年至十年的,支付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得发放退保费。
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与普通用人单位无较大差别,综述如下: 1、过错性解除,也称之为“随时解除”,针对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有过错; 2、非过错性解除,也称之为“预告解除”。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有最低限制和最高限制;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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