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为: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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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赔偿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当然了,用人单位之前投机取巧的不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所有的赔偿都要公司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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