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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2022-05-17 17: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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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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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绿化工程的具体项目进行判断,绿化施工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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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不具备从事资格的个人;以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等方式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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