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程序应依本条约、细则以及国际局与该单位签订的协议的规定,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 (2)(a)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 (i)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按细则的规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而且该单位对该特定案件决定不作检索;或者 (ii)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 上述检索单位应作相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b)如果(a)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仅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对这些权利要求加以相应的说明,而对其他权利要求则应按第18条的规定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3)(a)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该检索单位应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要求的附加费后,再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b)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如果该国的国家局认为(a)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而申请人并未付清所有应缴纳的附加费,国际申请中因此而未经检索的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而言,除非申请人向该国的国家局缴纳特别费用,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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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性审查检索的方式: 1、机检方式,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2、手检方式。
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专利审查的结果:专利局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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