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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是怎么认定的?

2023-03-12 1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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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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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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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免除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首先,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其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石寻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后,霸王条款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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