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本人的利益,在员工本人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下,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也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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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调岗变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重大变更,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时,必须书面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无权进行单方变更。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岗位,单位的正确做法只能以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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