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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与权属证书问题

2022-10-04 09: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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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搜索。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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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正规版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买受人(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正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买卖拆迁安置房要注意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签订合同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不要一次性付全款,注意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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