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共同共有处理 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明确各自份额的,依按份共有处理 产权登记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讲,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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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的,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登记结婚后对房产有共同出资行为,房产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如果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妻子婚前购买并且已经付清房款的,那么是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购买的,如果使用的购房款是妻子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产也是妻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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