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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两高关于贪贿的司法解释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三)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 (五)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 (六)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七)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八)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 (九)明确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十)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 (十一)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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