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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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工伤期间所享受的待遇:医疗待遇包括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是工伤,则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仍然可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照相关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有关部门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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