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事业单位开除员工,目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对于有编制的员工,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则不能随便开除。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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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条件如下: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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