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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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认定标准: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4.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吸毒认定标准是: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4.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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