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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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介方不能作为买方。因为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中介合同必须存在三方当事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退房的问题属于合同解除行为。如果满足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无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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